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943號
KSEV,104,雄補,943,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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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世琦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16 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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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