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35號
原 告 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百倍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百倍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9,500 元,應繳裁判費25,84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349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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