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932號
KSEV,104,雄補,932,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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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蔣梁鴻即旺汽車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盈蓁即王臻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20 元,應繳裁
   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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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