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貴莟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284 元,應繳裁
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9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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