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丁○○
甲○○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俊 廷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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