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53號
ILDM,88,附民,53,200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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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丁○○
        甲○○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俊 廷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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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