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高雄市前鎮區君毅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華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錦雀發支付命令,
惟黃錦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02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