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曾威凱
孫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78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6 月9 日上午9 時9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
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郭南宏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附表:
┌─────┬────────────┬────────────┐
│ 本金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84,073元 │103年8月1日起至 │1.83% │103年9月1日起至 │0.183%│
│ │104年2月24日止 │ │104年2月24日止 │ │
│ ├────────┼───┼────────┼───┤
│ │104年2月25日起至│4.48% │104年2月25日起至│0.448%│
│ │清償日止 │ │104年2月28日止 │ │
│ ├────────┼───┼────────┼───┤
│ │ │ │104年3月1日起至 │0.896%│
│ │ │ │清償日止 │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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