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凃淑華
聲 請 人 凃淑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淑慧、凃淑貞、凃明宗間所有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
調解狀所載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34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