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4年度,25號
KSEV,104,司雄補,25,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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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凃淑華
聲 請 人 凃淑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淑慧凃淑貞凃明宗間所有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
  調解狀所載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34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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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