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922號
KSEV,103,雄簡,1922,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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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
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2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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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