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205號
KSEV,103,雄簡,1205,201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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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中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花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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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