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3年度,2708號
KSEV,103,雄小,2708,2015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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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竣
訴訟代理人 莊蕎蓁
      李中坤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國華
      李宗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就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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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