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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04年度,20號
MKEV,104,馬簡,20,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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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鄭秀花 
被   告 呂德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31日以澎院聰簡民和104馬簡字第20號函限原告於收受函 文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函文已於104年6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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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