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趙文仲
趙美仁
趙美惠
趙李錦蓮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貴
被 告 蔡甫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