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交簡附民字,103年度,11號
MKEM,103,馬交簡附民,11,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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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趙文仲
      趙美仁
      趙美惠
      趙李錦蓮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貴
被   告  蔡甫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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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