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4年度,20號
KMEV,104,城簡,20,20150615,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昆憲即李道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