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83號
FYEV,104,豐補,83,2015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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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魏坤源
訴訟代理人 魏均綻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
3,525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
占用之面積40.47平方公尺(即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4年6月5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B、C、D、E部分面積合計)+原告請
求國家賠償500,000元=803,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400元後,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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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