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4年度,212號
FYEV,104,豐補,212,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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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楊孟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聖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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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