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蘇州豐航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科
送達代收人 齊志傑
被 告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丞聰
上列原告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美金15326.31元,並以民國104年3月4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
率比1:31.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下同)48434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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