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捌仟叁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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