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55號
SLDV,90,訴,155,2001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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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玖萬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捌仟叁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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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