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4年度,110號
KSYV,104,司養聲,110,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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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戴道德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福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十四年十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收養甲○○(男,民國五十五年一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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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