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吳何春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黃耀逸
何林美馥(即何清圳之承受訴訟人)
曾何苜莉
何保童
何玉鳳
何保民
何玉雲
被 告兼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 告 何蒨蓉(Susan Dunn)
被 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清課
何清泉
何清心
上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民國104年4月15日解除委任)
蔡錫欽律師
胡惟翔律師
被 告 盧鳳美
李何梅玉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雅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