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08號
KSYV,102,家訴,108,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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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吳何春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黃耀逸
      何林美馥(即何清圳之承受訴訟人)
      曾何苜莉
      何保童
      何玉鳳
      何保民
      何玉雲
被   告兼上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   告 何蒨蓉(Susan Dunn)
被   告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清課
      何清泉
      何清心
上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民國104年4月15日解除委任)
      蔡錫欽律師
      胡惟翔律師
被   告 盧鳳美
      李何梅玉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雅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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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