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鍾孔炤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劉芸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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