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97號
KSDV,104,除,397,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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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林志文 
代 理 人 林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6 月15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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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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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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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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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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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