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86號
KSDV,104,除,386,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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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大友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興
非訴代理人 黃坤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2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新聞紙 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04 年6 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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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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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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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航昇船務代理│大友公證有│台灣銀行三│082031031318│20,500元 │103年10月27日 │AJ3335731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多分行 │ │ │ │ │ │




│ │魏程師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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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航昇威仕船務│大友公證有│台灣銀行三│082031040658│14,350元 │103年10月27日 │AJ3347054 │ │
│ │代理股份有限│限公司 │多分行 │ │ │ │ │ │
│ │公司 魏程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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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