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禾豊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禾豊
代 理 人 許淑姿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10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 3 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 報之報紙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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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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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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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豊生醫科技│沈OO │OOOO銀│000-00-00000│24,000元 │103年11月30日 │BB0000000 │ │
│ │(股)公司 楊│ │行三民分行│-1 │ │ │ │ │
│ │禾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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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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