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林立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遭竊,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104 年1 月28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 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忠海產餐廳 │林立婷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0,000元 │104年2月25日 │YG0000000 │ │
│ │吳添丁 │ │業銀行林園│1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忠海產餐廳 │林立婷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0,000元 │104年3月10日 │YG0000000 │ │
│ │吳添丁 │ │業銀行林園│1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