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
,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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