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97號
KSDV,104,補,1197,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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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潔貞
原告與被告彭聿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43,87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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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