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刁鵬程
原告與被告陳宗義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44,4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