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78號
KSDV,104,補,1178,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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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康李秋妹
原告與被告林子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4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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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