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財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315,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4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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