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金鼎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誠塑膠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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