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瑞士商 Hercules Commodities AG
法定代理人 Konstantin Rezepin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林少羿律師
被 告 安諾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0,000 元,爰以原告民國104 年6
月10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96 ,換算成新
台幣為(下同)8,359,200 元,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