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127號
KSDV,104,補,1127,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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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陸陽新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03,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
4,0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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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