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82號
KSDV,104,補,1082,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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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州龍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
  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8,400 元,應繳裁判
  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9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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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