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玉民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阮宏民
原告與被告昇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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