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林興進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商業銀行聲請前置協商但不成 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2 頁至第4 頁、第66頁至第67頁)、債權人清冊 (卷第5 頁至第7 頁)、戶籍謄本(卷第9 頁)、財政部 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1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2頁)、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卷第18頁)、存摺影本(卷第109 頁至第117 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信用報告(卷第36頁至第37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 元,名 下無財產。又聲請人任職於住商不動產擔任房屋仲介,因 收入不固定,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每月收入平均約40,0 00元,另佐以薪資獎金明細表及業務相關資料佐證,此有 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 切結書、薪資獎金明細表、業務資料等在卷可證(卷第13 頁至第14頁、第11頁、第12頁、第38頁至第39頁、第89頁 至第106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
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40,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 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子女林○佑、林○哲、林○毅 分別為88年、92年、100 年生,參卷第10頁戶籍謄本)之 扶養費各為3,750 元、2,946 元、2,645 元(見卷第67頁 )。查,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皆無財產(參卷第33頁至第35 頁),應有受扶養之必要。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 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 顧及目前經濟能力。依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 換算每人每月為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入】,而聲請人之配偶每月有22,000元收入(見 卷第3 頁),得與聲請人平均分擔扶養責任。則聲請人每 月扶養必要費用應以10,625元計算【計算式:7,083 ×3 ÷2 =10,625,四捨五入】。
㈣又所謂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 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 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 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 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主管機關所公布104 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為12,485元,本院認依聲請人之情形,其個人 必要開銷應以此為度。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40,000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 要支出12,485元及扶養費10,625元,尚餘16,890元【計算 式:40,000-12,485-9,341 =16,890】。而聲請人目前 債務合計為5,800,889 元(包含資產公司1,311,019 元) ,扣除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91,696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 16,890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28年【計算式:(5,800,88 9 -91,696)÷16,890÷12=28,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 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收入並非甚為穩定 ,另需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應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 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