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鍾火成
即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為因應業務 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4 條(詳如附表所示 ),爰依法聲請為必要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之現任董事 ,此有民國104 年5 月9 日第2 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 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 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捐助章程等情,亦據其提出上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 ,係關於董事之人數及遴選方式之修正,乃財團之重要管理 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