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1380號
KSDV,104,審訴,1380,201506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范文財
被   告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82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