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315號聲 請 人 潘湘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榮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究為何(該票據號碼似為000762號 ,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二、相對人楊榮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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