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315號
KSDV,104,司票,3315,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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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315號
聲 請 人 潘湘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榮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之票據號碼究為何(該票據號碼似為000762號
  ,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楊榮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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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