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營科技有限公司、潘宗典、楊古鳳英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達營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相對人潘宗典、楊古鳳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達營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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