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226號
KSDV,104,司票,3226,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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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歐立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潘菊花黃姿綺( 原名:黃玉真) 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黃潘菊花黃姿綺( 原名:黃玉真)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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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