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歐立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潘菊花、黃姿綺( 原名:黃玉真) 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黃潘菊花、黃姿綺( 原名:黃玉真)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