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153號
KSDV,104,司票,3153,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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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
聲 請 人 歐怡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緯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相對人吳緯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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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