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聲 請 人 歐怡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緯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吳緯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