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014號
KSDV,104,司票,3014,201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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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高偉誠
相 對 人 林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確實現實提示及提示付款之方式為何。
  (蓋本件聲請狀撰狀與收狀日均係民國104 年6 月9 日,與
  之 台端所述系爭票據提示日為同日,是否確實提示,有敍
  明必要)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本票票號733005號之提示日為何。(依聲
  請狀所載為民國104 年6 月19日,然現為民國104 年6 月11
  日台端所述實有違誤,又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林文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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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