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高偉誠
相 對 人 林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確實現實提示及提示付款之方式為何。
(蓋本件聲請狀撰狀與收狀日均係民國104 年6 月9 日,與
之 台端所述系爭票據提示日為同日,是否確實提示,有敍
明必要)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本票票號733005號之提示日為何。(依聲
請狀所載為民國104 年6 月19日,然現為民國104 年6 月11
日台端所述實有違誤,又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林文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