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43號抗 告 人 宋品陞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柴子婷間因104 年度司票字第294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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