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770號
KSDV,104,司票,2770,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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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大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大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斌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高斌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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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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