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628號
KSDV,104,司票,2628,201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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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賴鴻章
相 對 人 賴冠帆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示日 │票號 │
│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
│01 │103.08.13 │300,000元 │未記載│103.11.01 │691936 │
├──┼─────┼─────┼───┼─────┼────┤
│02 │103.08.13 │80,000元 │未記載│103.11.01 │691938 │
├──┼─────┼─────┼───┼─────┼────┤
│03 │103.08.13 │30,000元 │未記載│103.11.01 │69193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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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