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聲 請 人 李杰新
相 對 人 李麗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麗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素蓮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支票
、借據等)
三、請提出高雄巿美濃區龍肚段5445-1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四、相對人李麗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