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鄭富榮
相 對 人 莊水發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莊水發及案外人莊淑慧於民國103 年12 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鄭富榮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5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 清償日期為民國104 年3 月10日,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莊水發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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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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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市 │ 區 │ 段 │ 等 則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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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高雄 │ 大樹 │ 洲仔 │ 75 │ 1294 │建│ │ │ 67.06 │ 1/1 │ │
│1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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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