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鄭博文
相 對 人 鄭進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文、鄭進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東興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完整及正確之繼承系統表。(貴公司似漏列配偶武金
鸞為繼承人,請查明後增列為其相對人,倘遇有順位之人有
死亡之情,併附除戶戶謄)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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