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64號
KSDV,104,司拍,164,201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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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正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捷晟餐飲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 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 年3 月26日,約定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三、聲請人執有案外人捷晟餐飲有限公司賴俍文賴孟宏、洪 紹嚴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 954,8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4 年3 月2 日。詎屆期經聲請 人提示未獲付款,至今尚欠528,800 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本票影本1 件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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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晟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